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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业务流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24浏览次数: 字号:[ ]
 

惠民县财政局文件

 

惠财办〔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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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业务流程的通知

 

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与效率,强化内部监督管理,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确保财政资金有序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与受理

(一)政府采购计划的申报

1、属预算内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须有采购单位提出采购申请报告,经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批示后,予以受理。申报采购公务用车的,必须有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签批的《批准购车通知单》。

2、属县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需向县政府提出招标采购申请,经分管县领导(指挥部领导)、财政局、采购中心主要负责人批示后,予以受理。项目需进行投资评审的,还应有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前期评审意见。

(二)政府采购项目的受理

1、经财政局领导审批同意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落实资金来源,提出拨款方式意见。

2、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项目技术方案的完整性进行初审。货物类项目主要包括产品类型、数量、技术要求、规格型号等内容是否齐全,工程类项目的工程概况、设计图纸、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限价(标底)、施工技术方案和招标方式、标段划分及时间要求等招标条件是否具备等。

3、凡签批手续或技术方案不完整的项目,须一次性告知采购单位补齐相关手续。

4、对需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要首先确定招标代理公司。

二、招标采购方案和标书的编制、会审与审批

(一)采购中心对采购人提报的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审定,会同项目采购单位编制招标采购方案,报县政府(指挥部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根据批准的采购方案和完整的技术方案由采购中心与采购单位共同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经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发出。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的,在采购中心监督下,办理一切招标手续。

三、采购信息发布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惠民县政府采购网等规定媒体上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四、开标与评标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领导小组。采购文件发出后,开标会议前,由采购中心组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领导小组。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代表和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和经济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2/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办法规定推荐预中标(成交)单位并形成评标报告。评标领导小组一般由分管县领导(指挥部领导)、采购单位、财政局、采购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组建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检察院、审计、财政等部门人员组成,对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五、公示和考察

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对预中标(成交)单位在规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天。公示期间,采购单位组织对预中标单位进行考察核实,并形成考察报告。

六、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评标领导小组依据评标报告和考察报告确定中标单位,由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共同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七、项目的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施工。确需变更的,必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发改局、财政局批准。变更超过项目预算10%(含10%)或其他应当予以报告的,须报县政府审批。

八、项目验收

采购项目竣工完成后,由发改局(或采购单位)按照《惠政发[2007]58号》、《惠政办发[2007]39号》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九、采购资金结算

属采购中心结算的项目,中标(成交)单位须提供验收证明、采购单位意见,按合同规定进行资金结算。属其他部门结算的,中标(成交)单位须填写《惠民县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经采购单位、评审中心、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后,由资金结算单位进行拨付。

十、采购资料的收集、整理

采购资料由采购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按《政府采购法》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

 

 

 

惠民县财政局

                       2014年2月23

 

 

惠民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2月2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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